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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要求

发布时间:2024-02-22 16:36:46

  1. 合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3
  2. 合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2
  3. 合肥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2021

一、合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3

合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为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和”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针对大学生就业给与的一种补助政策,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拿到。

基本流程:

见习基地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见习基地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审核无误,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至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合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2

(一)高校毕业生面试补贴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求职的,发放500元至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二)个人社保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重点企业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3年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三)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22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四)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五)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六)就业(创业)见习补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支持各类创业孵化机构、企业和园区开发创业见习岗位,创业见习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见习标准执行。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七)免费参加高校毕业生双千培养工程在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高校毕业生双千培养”工程,按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八)免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以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九)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还可以参加创业项目遴选、征集大赛,获得创业扶持。*(符合条件的同学们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合肥市”,点击“毕业生就业创业”栏目进行申请。)

三、合肥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2021

合肥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租房补贴的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士每人每年1.5万元,本科学业生,人每年1万元,大、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白审核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个人租房补贴发放计不超过36个月;

3、相房补贴经审核公示后,由各(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月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融账户;

4、因申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相房补贴无法发放的,不再子以补发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相房补贴发放条件时,当月起予以停发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后重新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予以发放补贴;

5、市与(市)区,开发区财部门按一比一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财政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